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市城市管理局
2015-05-27 03: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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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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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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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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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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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注册资本证明
3、机械清扫车辆装备资产证明
4、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工具的相关资料
5、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6、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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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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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受理--现场查勘--综合审查--批准--行文打证--送达 |
时限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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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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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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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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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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