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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市城市管理局 2015-05-27 03:24:14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受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注册资本证明
3、机械清扫车辆装备资产证明
4、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工具的相关资料
5、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6、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受理--现场查勘--综合审查--批准--行文打证--送达
时限天数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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