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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市人力和社保局 2015-05-27 04:41:34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受理部门
市人力和社保局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 
申请材料
1、(一)《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二)《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
4、(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应提供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5、(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6、(六)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七)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学校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应提交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
8、(八)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9、(九)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十)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行政审批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公证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受理--现场查勘--专家认证--综合审查--批准--行文打证
时限天数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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