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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暂行办法
2016-11-21 10:10:54

扬州市小微企业服务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扬发【2016】2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决定在全市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服务的有价代金券,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精准服务、有效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水平,促进我市“两创”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

第三条  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创办”)负责服务券的管理监督,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服务券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服务券发放对象、使用范围及额度标准

第四条服务券发放对象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优先支持工业集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软件)综合体、众创空间、商贸集聚区、文化集聚区内注册成立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企业。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财税服务:包括财务咨询、账务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资产评估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

(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分析测试、产品检测、计量检测等服务。

(四)创业创新培训服务:包括创业培训、小企业主管理研修班、企业管理、职业经理人等行业中高级认证培训。

(五)管理咨询认证服务:包括管理咨询、管理顾问、管理诊断、编撰商业计划书、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

(六)信息化服务:包括工业设计、企业管理、信息安全等软件应用系统,移动商务、云存储、大数据服务及电子商务应用等服务。

(七)征信服务:包括信用评价、信用贯标等。

(八)其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服务。

第六条服务券面值为1万元,当年有效,过期作废。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范围中,企业可多个服务项目组合,每个服务项目可使用的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70%。

第三章服务券发放及兑现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统筹管理服务券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两创办”提交辖区内小微企业名录集中领取服务券,组织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向市“双创办”报送小微企业领券记录。

第八条  领取服务券的小微企业从市“两创办”公布的签约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

第九条  扬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地“两创办”负责跟踪检查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补贴结算的依据之一,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服务总结在当年12月底前向市经信委、财政局申请结算。相关资料证明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及服务效果,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及具备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由市“两创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签约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公告年度合格的签约服务机构。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在服务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服务券的,注销其服务券,追回骗取资金,相关企业及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财政资金,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券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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