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市高朋(扬州、泰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务团队办理的多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都是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近该团队承办的XXX有限公司行政总务课课长XXX涉嫌污染环境案,侦查机关亦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该团队研讨后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并不必然导致污染环境罪所指“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为此,该团队卞文斌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解释》)的建议。建议将该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进行修改。
卞文斌律师认为,该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具备完全可操作性,因为等量但不同一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差几倍、几十倍、几百倍。仅以同一废物代码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为例,等量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至少相差几倍、几十倍。等量但不同废物代码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差更大,例如,沾有微量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900-041-49含有或沾有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虑吸附介质,等量的废矿物油与沾有微量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至少相差几十倍、几百倍。由此可见,以等量但不同一的危险废物界定罪刑,不但造成罪刑不当,而且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卞文斌律师2017年执业于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原法院资深法官。百篇案例、调研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等法学核心期刊竞相刊载,多个司法观点被最高院采纳形成司法解释,并被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评为《人民法院案例选》“十佳案例”编写人。
此次,卞文斌律师又向最高院、最高检提出司法解释修改建议,高朋刑盾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