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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扬州市独角兽、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 2020-09-16 15:16:02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0〕44号),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着力推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扬州市独角兽、瞪羚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在扬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符合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关定性指标的高成长性企业。

(一)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

1.独角兽企业

指具有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等属性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0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2.独角兽培育企业

指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1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独角兽种子企业

指处于创业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商业模式得到资本和市场初步认可,具备成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3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二)瞪羚(培育)企业

1.瞪羚企业

指跨越创业“死亡谷”、进入高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10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4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5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10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0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2.瞪羚培育企业

指发展迅速,有希望快速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5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3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2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各地工信部门认真研读《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0〕44号)文件,深入摸排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心组织和指导申报工作,做到应报尽报。

(二)县区审核。各地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满足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汇总表(附件1)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

(三)组织认定。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拟认定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名单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认定资格。

(三)各地工信部门请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汇总表(附件1)和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并将电子档(推荐汇总表、企业认定申请表以及企业信用承诺书打包命名为“企业名称+申报类别”)发送至819908671@qq.com。

联系人:曹天宇         联系电话:82181720     

附件:

1.扬州市独角兽、瞪羚企业推荐汇总表

2.扬州市独角兽、瞪羚企业申报材料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扬州市独角兽、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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