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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动态】以案说法 | 第49期 擅自使用“芬迪”,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文苑知识产权公众号 2022-01-07 15:03:24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而这种未经许可的进口往往与正式许可的进口平行。

      字号,是指商家的名称,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企业名称中是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字号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帮助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但是却教唆、引诱或者放任第三人侵权,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或者共同参与了侵权。


文苑知识产权通过以下案件,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一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国际知名品牌“FENDI”(中文译名“芬迪”)所有权人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奥特莱斯)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芬迪公司认为,早在上世纪80年代,该公司就开始在中国境内注册了“FENDI”等系列商标,后来,公司又将上述商标及中英文字号“FENDI”“芬迪”用于高级皮革产品、服装等,通过长期的经营和推广,该中英文字号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应当被视为“企业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016年4月,芬迪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被告益朗公司在商品、店招等处单独、突出使用“FENDI”商标,构成了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明知其侵权而不制止,构成帮助侵权;两被告在商场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FENDI”商标和“芬迪”字号,侵犯了芬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益朗公司、被告首创奥特莱斯侵害了原告芬迪公司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

 

文苑知识产权有话说

【01】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商标权人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正品

进口商进口的产品是经合法渠道获取的真品,而非冒牌货,也非经由通过走私等非法渠道进口产品以及所进口的产品是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情形。我国法律未明确禁止“平行进口”行为,但商家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而使用商品商标时,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不能传达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信息,以免承担侵权的后果。



【02】店铺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

涉案店铺使用“FENDI”商标,是告诉消费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是芬迪公司,或者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该使用方式与第35类服务“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的服务类别相同,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

图片来源网络 侵权请联系删除

【03】字号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

根据芬迪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芬迪公司字号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该字号,并且已经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源网络 侵权请联系删除

【04】明知侵权而不制止,构成帮助侵权

首创奥特莱斯作为商场管理者,明知益朗公司除了销售“FENDI”商品之外,与芬迪公司之间并无其他授权关系,却没有制止益朗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在楼层指示牌等处使用涉案标识,刊登涉案文章,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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