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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公告
2023-03-27 11:02:26

宿迁维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0217日受理了关于李刚(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438)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230220日本局作出苏1099工举〔20238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李刚202261日受伤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联系电话:0514-80978183

联系地址:扬州市瘦西湖路53号工伤处202办公室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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