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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检测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饮用水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
2023-03-31 13:49:25

面对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3月30日下午,我市举行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闻发布会。

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卫健委四级调研员盛富山介绍,新标准聚焦技术层面,缩小了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并且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目前我市前期已投入了50亿元,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农村与城市实现同水源、同水质、同水价。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尽管指标总数上比原标准减少,但指标的要求更高。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根据当前环境的变化和群众的需求,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舒适度密切相关。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等突发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因此,新标准增加了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新标准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水中的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会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新标准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同时,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也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

“这些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部分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根据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盛富山介绍。

接下来,我市将严格督促供水单位进一步完善供水安全设施。卫健部门是水质监督部门之一,将督促各地供水单位对照新标准开展供水水质自评估,供水单位应对照新标准,制订改造升级计划,建立和完善高质量供水设施体系。严格监测质量管理,实施全程质控,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增加常规以外的水质检测项目,为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热点解答

新标准相对于旧标准做了哪些删减与增加?

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GB5749-2006第4章)。但也指出,当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受限时,菌落总数指标限制可按500MPN/mL或500CFU/mL执行,氟化物指标限值可按1.2mg/L执行,硝酸盐(以N计)指标限值可按20mg/L执行,浑浊度指标限值可按3NTU执行。这一点是根据城乡供水一体化后的情况修改的。我市早已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不存在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删除涉及饮用水管理方面的内容,同时删除了GB5749-2006中水质监测的相关内容,更加突出水质指标要求。

增加了水处理工艺流程中预氧化或消毒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供水安全与卫生要求。同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经风险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增加了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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