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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组织部署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交汇点新闻 2024-02-02 09:46:00

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发挥重要作用。

总体目标为:

(一)摸清底数。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范围和内容为:

(一)普查范围。江苏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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