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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2017-09-16 11:56: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

  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并严格监管试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二)用能符合区域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污染物排放在区域评价允许限值内,且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

  (三)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审批负面清单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印发,并由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等变化分别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三、规范流程

  (一)明确政策性引导条件。试点地区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以及产业、规划、安全、环境、建设、消防、节能等标准和要求。

  (二)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提交项目基本信息表,经相关部门联合预审(1天),并在政务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依法依规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建设等单位。

  (三)实行联合审验。除涉及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行政许可手续外,相关部门对能评、安全、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事项并联审验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工建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须在投产前完成。

  (四)组织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提交验收报告,相关部门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重点对企业承诺事项履约、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应用、质量达标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验收合格即可投产使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照公布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承诺。承诺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承诺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守法和报告等方面义务。因违背承诺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企业承担。

  (二)加强建设过程监管。按照谁审验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跟踪监管。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一旦发现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行为,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三)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对有弄虚作假或者违背承诺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永久取消适用承诺制资格,并实行相关行业和市场禁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试行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承诺制改革具体工作,及时修订政府投资核准目录和审批负面清单。省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支持服务。省审改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信用承诺严格监管操作办法,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确保积极稳妥。各设区市选择1个具备一定基础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先行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年底前要有项目按照承诺制管理模式落地投产。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条件成熟后在面上推广。

  (三)强化改革协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作出承诺的企业要主动服务,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要求。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与预审代办制、网上审批服务、“3550”改革等相互衔接,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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